写在状纸边上·发饷

2008年3月10日 | 分类: 未分类 | 标签:

克复南京之後,赵二虎不顾庞青雲的阻挠,执意向士兵发放军饷。青雲说:“私分朝廷军饷是重罪”;二虎则云:“我们进了南京之後,有一半是军饷”。随後,一边发饷,一边有人高声报数,云:“张文方,五两;王小三,三两四钱……”。
按,顾名思义,既称军饷,即谓供给军队的粮食与现金,其中就包括发给士兵的薪俸。一般来说,晚清湘军、淮军等勇营的士兵薪俸,包括按月计酬的“月银”,立功受赏的“奖费”,以及退役复员之际发放的“盘川”(即遣散费)。二虎在克城後给士兵发钱,实在是极正当的事情,何来“私分朝廷军饷”的指责呢?也许,编剧想藉此表达,青雲吝饷是为了能向中央上缴更多的银钱,从而换取朝廷对他的好感。然而,士兵上沙场博命,目的只是功名与利禄;惟能立大功者不多,那么,为一般士兵所注意者就只剩一个利字。于是,文官也好,武将也好,哪怕是皇帝本人,不论是谁,皆不愿更不敢对士兵吝惜。战胜,没得说,要发饷,即使战败,也得发饷。舍不得?那就等着看军队由“饷溃”而兵变的好戏吧。
至于二虎说:“进了南京之後,有一半是军饷”;大概是说军队在南京城内抢得财物,一半上缴中央,一半自用。此亦不符事实。同治三年,湘军入南京,统帅曾国藩即写了一分调查报告,说,本已做好打算,“城破之日,查封贼库,所得财物,多则进奉户部,少则留充军饷,酌济难民”。但是,及入城,并未发现大宗财宝,前此纷传城内“金银如海,百货充盈”,根本是谣言。因此,湘军无法向朝廷上缴“贼赃”,用以补贴国家多年用兵造成的财政亏损。奏入,朝廷对此表示高度谅解,批谕:“逆掳金银,朝廷本不必利其所有”;也就是说,能打胜仗就成,银子不是问题。
当然,朝野各方对湘军是否发了横财的质疑,并不因一纸诏书而解消,即至今日,仍有人认为湘军在南京大捞了一笔,尤其曾氏兄弟,竟以此“暴富”。其实,综合分析当时公私史料,我们可以计算曾家的财产,决非“暴富”;南京城内,亦确无太平天囯遗留的“圣库”巨资(可参考拙撰《曾九暴富传说》)。然而,攻入南京的湘军将士绝非一无所得。他们洗劫了南京,人人皆有斩获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且不仅湘军,还有淮军,都在克城後进行洗劫;又不仅南京,被洗劫的城市还有九江、安庆、苏州、杭州、湖州……。战胜後“合法”抢劫,是旧时军人在薪俸以外的“非经常性收入”,甚至在全部收入中占大头。
再说“经常性收入”。略言之,按湘、淮军的“饷章”,士兵“月银”分四级:什长(今语“班长”)四两八钱,亲兵、护勇(勤务兵)四两五钱,正勇(战兵)四两二钱,火勇(炊事兵)三两三钱。然日常发放,并非全额,而是只发八成,馀款在年底或退役时结清,以银票方式,待回本省府县後兑取。“奖费”也分等,如作战受伤:头等赏银十五两,二等十两,三等五两;致残者,另加;阵亡者,恤银三十两。早期,另有杀敌擒敌的奖赏,如,一个人头值五两(并非真要提头来见,割下耳朵即可领钱);杀死“黄袍贼”(太平军中的高级军官)一名,赏十五两,生擒翻倍。後因太平军中“裹胁”平民太多,士兵滥杀取赏,导致支出大增,遂废止这种奖励,改为根据营官的报告,由统帅随宜酌定赏金数额。
如此,或可猜测,电影中,张文方发五两,许是他受了三等伤?王小三发三两四钱,许是他的身份为亲兵?

  1. 2014年2月23日02:27
  2. 2014年2月23日14: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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